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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姓男子以時速130公里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24公里處,被國道公路警察製單舉發,裁處3500元罰鍰。郭男提行政訴訟,主張當時遇10多輛大貨車、大客車逼近,為自保,才超速甩脫車陣,符合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。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他提不出被逼車證據,也看不出他有非避難不可的理由,判他敗訴,仍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郭男去年3月以時速130公里行經速限100公里國道路段,被國道警察開罰。他申訴未果,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罰單。
郭男指出,當時有10幾輛大貨車、大客車,與他的轎車太過逼近。他不得已,才加速到前方,再減速至中線車道,被測得行車速度稍快,實非故意超速,也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緊急避難情形。
被告台南市府交通局認為,緊急避難要件,須客觀上有緊急危難狀態存在,行為人因避難行為所保全的利益,顯然優越於所犧牲的利益,並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避難行為。郭男提不出在國道上遇大車車陣的證據,且以超速方式避難,必將提升其他用路人的風險,認為郭男辯詞不足採。
法官認為,根據國道警察採證照片,郭男前、後均無其他車輛,就算他是在先前路段遇車陣博客來博客來書局,要是大型車輛依序魚貫前進,未以危險方式行駛,也看不出有任何緊急危難情狀。且駕駛人遇路況壅塞應減速慢行,郭男加速行駛,反增用路風險,因此判他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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